日前,中注协起草并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公开向各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事务所名单,同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事务所予以特别考虑:被审计单位变更委托时,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后任事务所;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低价恶性竞争承揽业务的;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新批准成立,或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审计等业务的;质量检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事务所。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执业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循审计准则情况;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情况;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质量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一般性问题,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可决定向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发出提示函,提请改进;对发现存在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的,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可决定向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发出警示函,提请改进,并决定在下一年度质量检查中复查;对存在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拒绝阻挠检查工作、拒不按照质量检查委员会要求改进等问题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可决定移交惩戒委员会处理。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